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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解个体工商户小我私人所得税审定征收率的通告
2018.10.25

为贯彻落实《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序度小我私人所得税减除用度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有关划定,现就调解个体工商户小我私人所得税审定征收率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按月审定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谋划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小我私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谋划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月生产谋划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月生产谋划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谋划并按月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谋划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凌驾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三、关于实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治理代开发票营业时,对开具发票金额抵达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划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凌驾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审定征收率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四、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事情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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