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19〕67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团结羁系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影戏电视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工业链相关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效劳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工业链相关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营业》举行了修订,现予以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7月13日宣布的《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影戏电视营业》(深证上〔2016〕442号)、2015年2月25日宣布的《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营业》(深证上〔2015〕85号)、2015年7月2日宣布的《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工业链相关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效劳营业》(深证上〔2015〕329号)、2015年9月2日宣布的《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营业》(深证上〔2015〕413号)、2016年9月19日宣布的《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营业》(深证上〔2016〕637号)、2017年3月13日宣布的《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工业链相关营业》《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营业》(深证上〔2017〕16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营业(2019年修订)》
2.《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药品、生物制品营业(2019年修订)》
3.《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光伏工业链相关营业(2019年修订)》
4.《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效劳营业(2019年修订)》
5.《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游戏营业(2019年修订)》
6.《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视频营业(2019年修订)》
7.《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电子商务营业(2019年修订)》
8.《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互联网营销及数据效劳相关营业(2019年修订)》
9.《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LED工业链相关营业(2019年修订)》
10.《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从事医疗器械营业(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生意营业所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