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着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就特殊纳税调解监控治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治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治理等特殊纳税调解监控治理手段发明纳税人保存特殊纳税调解危害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其保存特殊纳税调解危害,并要求纳税人凭证有关划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应当审核剖析其关联生意营业定价原则和要领等特殊纳税调解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解补税。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生意营业定价原则和要领等特殊纳税调解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凭证有关划定启动特殊纳税视察调解程序,确定合理调解要领,实验税务调解。
二、纳税人在特殊纳税调解监控治理阶段自行调解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凭证有关划定实验特殊纳税视察及调解。
三、纳税人在特殊纳税调解监控治理阶段凭证上述划定提供同期资料等有关资料的,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其自行补税凭证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与补税时代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个百分点。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