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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赔偿 ,增值税尚有两大操作问题需要注重
2020年10月15日

克日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的《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40号 ) ,关于土地征收中 ,给予种种赔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给予了明确 ,澄清了许多争议性问题:

1、青苗赔偿费是否要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着实 ,这个问题在营业税时代就一直保存。在已经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历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职员的赔偿费怎样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划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修建物、修建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赔偿费收入 ,应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青苗赔偿费凭证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现实上 ,这个文件宣布后 ,天下原先地税机关关于青苗赔偿费真的凭证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案例寥若晨星。后期 ,总局纳服司在类似政策解答中也明确了 ,凭证《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送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划定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送还给土地所有者时 ,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无论支付征地赔偿费的资金泉源是否为政府财务资金 ,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送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划定 ,不征收营业税。凭证《土地治理法》划定 ,征用土地的赔偿用度包括土地赔偿费、安顿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由此可见 ,青苗赔偿费不征收营业税。以是 ,青苗赔偿费过渡到增值税后没有任何争议。

2、争议在于关于地上修建物、修建物的赔偿是否需要凭证销售不动产征税。关于这个问题 ,在营业税时代现实就有两种看法。第一种看法是“房随地走” ,若是是国家征收土地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归国有 ,自然就不保存针对衡宇、修建物的赔偿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 ,也就不征收营业税。第二种看法是 ,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领土部分收回土地 ,关于土地赔偿不征收营业税 ,可是关于地上衡宇赔偿(注销房产证)、地上修建物、附着物赔偿仍应该凭证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这个延续到增值税时代照旧保存。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以为 ,土地政府收回 ,给予的地上修建物、修建物、装备的赔偿不需要征收增值税。但也有地方以为 ,这里要划分凭证修建物、修建物和装备划分征收增值税。

今年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40号通告把上述争议所有消除了: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 ,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赔偿费的行为 ,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划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划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送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那凭证40号通告的划定 ,只要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 ,给予土地使用人土地、有形动产(装备、货物等)和不动产的赔偿都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里 ,第一个问题需要注重的是 ,财税〔2016〕36号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送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不是给予的“不征收增值税”待遇 ,而是给予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那土地使用权将土地使用权送还土地所有人时 ,涉及不动产、有形动产赔偿免增值税 ,那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呢 ?若是凭证划定 ,这个就需要按划定举行进项税转出。其中 ,涉及货物的部分 ,应该凭证货物原始购进环节抵扣的进项税在取得赔偿时转出。而关于装备和不动产 ,则需要凭证财税〔2016〕36号的划定 ,凭证如下公式举行进项税转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牢靠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这里不动资产或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凭证财务会计制度划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二个更为要害的问题 ,就是关于赔偿支付主体的限制 ,以及40号通告和土地一级开发制度的衔接问题。若是凭证40号通告的字面意思来看 ,在土地收回环节 ,只有土地所有者(政府)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赔偿才免增值税。可是 ,在现实操作中 ,详细运作拆迁赔偿的并非一建都是政府。好比 ,凭证《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赔偿条例》第五条划定:衡宇征收部分可以委托衡宇征收实验单位 ,肩负衡宇征收与赔偿的详细事情。衡宇征收实验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也就是在立规则定中 ,也保存非政府 ,而是由第三方的衡宇征收实验单位(好比肩负安居房建设的国有企业、拆迁署理公司)来实验拆迁赔偿发放事情 ,这里支付主体并非一定是政府。

同时 ,凭证现在政谋划定 ,许多土地要求净地挂牌出让。可是政府往往无资金垫付前期拆迁赔偿款。因此 ,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也被普遍接纳。在操作模式上 ,政府首先宣布某个区域的土地收回的通告 ,后期委托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举行土地一级开发(包括拆迁赔偿、三通一平、妄想设计等事情) ,毛地转为净地后 ,政府出让土地取得土地出让金再和土地一级开发公司举行一级开发的收入结算 ,有按一级开发本钱加上合理治理费和利润模式结算 ,也有凭证土地出让收益的约定比例举行结算。那在这种模式下 ,向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支付拆迁赔偿款的主体就不是政府 ,而是土地一级公司 ,这种情形能否适用40号通告呢 ,这就爆发了争议。

我们以为 ,凭证“房随地走”的大原则 ,只要是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下 ,不管是政府直接支付 ,照旧委托衡宇征收实验单位支付 ,亦或在土地一级开发模式中 ,政府首先宣布土地收回通告 ,后期由从事土地一级开发营业的公司举行拆迁并垫付赔偿款的 ,取得赔偿款的土地使用权人都应该可以凭证40号通告的划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作者:新利体育税务集团合资人/天下手艺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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