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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对股权转让审定征税并转移计税基础做法是否合理——对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激励现行征税要领的审阅
2024年03月28日

近年来,税务机关针对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务羁系越来越严。同时,在针对自然人低价转让股权的许多案例中,税务机关往往直接简朴的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布《股权转让所得小我私人所得税治理步伐(试行)》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划定认定价钱显着偏低举行审定,同时又会依据第十五条第五款的划定凭证阻止重复征税的原则举行受让方股权计税基础的调解。可是,这样的处理方法真的合理吗?

我们本篇文章就是通过2023年资源市场一个案例来给各人剖析一下,涉及到非上市公司大股东低价转让公司高管股权举行股权激励,现在税务机关的处理方法所保存的问题。从而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一下涉及大股东股权激励(集团间股权激励)所得税问题的准确处理要领。

资源市场案例:

东集手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集手艺)于 2023 年 1 月 28 日在《首次果真刊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披露:

2015 年 11 月 30 日,时龙兴为向持股平台实验股权激励,划分与仁和鼎峙、华瑞至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准时龙兴将其持有东集有限 2% 的股权(对应 102 万元注册资源)以 1 元转让仁和鼎峙;将其持有东集有限 18% 的股权(对应 918 万元注册资源)以 1 元转让给华瑞至诚;并约定由华瑞至诚、仁和鼎峙肩负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或爆发的税费。

凭证南京市雨花台地方税务局于 2016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税务事项见告书》并经核查,由于时龙兴本次以低于股权公允价值的价钱向仁和鼎峙、华瑞至诚转让股权,税务局基于认定的公允价值需向时龙兴审定征收股权转让小我私人所得税,经核实确认的转让价钱将作为下次该股权转让时确认计税本钱的基础。经核查,税务机关的审定情形详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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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上,我们把这个案例简朴化,就可以反应出,现在税务机关在针对非上市公司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高管用于股权激励时,征管实践的做法是这样的:

1、自然人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不被认可,需要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布《股权转让所得小我私人所得税治理步伐(试行)》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划定的要领审定合理的股权转让收入,对原转让人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2、关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具(若是直接授予小我私人的,激励工具就是小我私人。本案例授予的就是合资平台),在低价取得股权环节就不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了(在合资平台下,也不穿透合资平台对小我私人LP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同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五款的划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凭证阻止重复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好比在本案例中就披露,税务机关也赞成,经核实确认的转让价钱将作为合资平台下次该股权转让时确认计税本钱的基础。

这样的处理方法准确吗?现实上,关于非上市公司自然人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举行股权激励,我们现在征管中接纳这种简朴审定+计税基础转移的方法,虽然把税征到了,但现实上这种解决要领属于乱点鸳鸯谱,最后导致了很是希奇的征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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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个生意营业的经济实质来看,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激励工具现实上是:

1、大股东通过0对价或低价钱转让股权,自己利益就受损了,没有取得任何所得。可是,税务机关却审定让大股东凭证一个公允价值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小我私人所得税;

2、激励工具0对价或低价钱购置股权,现实上取得了经济利益。可是在现在税务机关征税实践中,反而取得所得的激励工具暂时没有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

3、若是我们继续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第五款的划定,并所谓阻止重复征税的角度去允许激励工具凭证审定收入承继计税基础,那我们正常不就可以举行这样的税收策划吗?详细策划计划如下:

某非上市公司需要向高管支付500万的奖金,正常该高管需要按人为、薪金所得缴纳45%的小我私人所得税。现在我们的策划计划如下:

第一步:该非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将价值500万的股权0对价转让给该高管。此时,税务机关凭证500万的公允价值,对自然人股东凭证20%的税率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此时,这部分小我私人所得税由高管现实肩负。高管取得股权时,直接给自然人大股东代扣小我私人所得税缴纳给税务局;

第二步:此时,税务机关从阻止重复征税的角度,认可高管后期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500万。那此时,自然人大股东直接按500万的价钱从该高管手中将刚刚0对价授予的股权回购。高管取得了500万现金。此时,税务机关从阻止重复征税角度允许计税基础增添,则这一步高管转让股权不需要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

各人看到,若是我们对非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激励凭证“审定收入+计税基础转移”这种思绪,那我们就可以正大灼烁的举行这种“小我私人所得税收入性子转换”的税收策划。即将高管人为、薪金性子的小我私人所得税收入,转让为了自然人大股东工业转让所得性子的小我私人所得税收入,从而使税率从45%降低到20%。

以是,各人要看到,这种针对非上市公司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举行股权激励,现在许多税务机关在征管实践中简朴接纳“审定收入+计税基础转移”要领,现实上有点属于乱点鸳鸯谱,不遵照所得税法内里的基本逻辑和原理,从而爆发了过失的征税效果。

关于这类问题,我们应该怎么来看待呢?怎样举行准确的税务处理呢?这就和我们解答数学题一样,解题要领要遵照基本的原理,不可乱打一气,只要现在能征到税,其他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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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回到这张图上来,关于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举行股权激励,着实我们在所得税层面首先要看到,他保存两层差别的执法关系:

1、自然人股东和非上市公司之间是投资的执法关系,关于这种投资关系,在所得税层面是有一套很是明确的规则的,好比投资计税基础简直认规则,股息的所得税征税规则,减资、转让等所得税征税规则;

2、非上市公司和激励工具之间是雇佣执法关系,这里在所得税层面也是有一套很是明确的规则的。好比,关于正常人为、薪金所得税扣除的规则,也包括非上市公司直接授予员工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可以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住民企业实验股权激励妄想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2年第18号)处理。

我们要看到,自然人股东和激励工具之间并不保存直接的执法关系,他们之间的联系是要通过非上市公司这个纽带来举行的。以是,当自然人股东低价转让股权给激励工具时,我们在举行税务处理时,不可跳过非上市公司,直接就对自然人股东审定征税,然后将计税基础转移给激励工具,使其下一步股权转让可以抵扣。这种就属于完全过失的解题要领。准确的税务处理要领照旧要还原到通过非上市公司来解决。

那我们怎样解决呢?现实上,关于所有的大股东直接授予激励工具股权的股权激励,我们在所得税层面的处理要领是这样的:

第一步:非上市公司凭证市场公允价值从大股东手中购置股权,用于股权激励;

第二步:若是非上市公司没有把钱给大股东,也应还原为非上市公司先按市场公允价值把钱给大股东,可是大股东取得钱后又作价增资到非上市公司中,进入资源公积-资源溢价;

第三步:非上市公司将按公允价值购置后的股权授予给激励工具作为其激励奖金;

以是,凭证这个三步,我们才可以获得准确的税收谜底,并且这种征税的效果才是既切合营业的经济实质,也切合所得税的基来源理,不会导致希奇的征税效果,也阻止了“转换收入性子”的避税问题爆发。

我们还原到上面案例,假设自然人大股东将10万股股权0对价转让给激励工具用于股权激励。大股东持有这一万股股权的本钱是1元/股。授予时,这部分股权的公允价值是10元/股。

第一步:我们明确为非上市公司首先凭证10元/股的价钱从自然人大股东手中购置10万股股份。此时,自然人大股东正常需要确认90万的工业转让所得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以是,这里的审定收入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现实上对应的是这一步;

第二步:现实从征象上来看,这个自然人股东是0对价授予股权给激励工具,他并没有取得100万的现金。以是,这里我们从营业实质和所得税原理中要明确为,非上市公司首先用100万现金从大股东手中买来了10万股股份;可是,该大股东取得100万现金后,又所有增资到非上市公司,增添资源公积-资源溢价。这个也和《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处理完全一致,行权环节,非上市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治理用度

    贷:资源公积-资源溢价

为什么是这个资源公积-资源溢价,我们这样剖析出来说明各人就清晰了,原来是这么一回事。

此时,自然人大股东若是凭证90万确认所得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后,他现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几多呢?

(1)原来计税基础X-10:由于他把10万股股份0对价给了激励工具,这部分股份原始本钱1元/股

(2)X-10+100=X+90 :由于他又把取得的100万所有增资到非上市公司,此时要增添他的计税基础。

以是,我们看到的效果是,自然人大股东确认90万的工业转让所得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后,他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剩余的计税基础反而要增添90万,这部分在厥后续转让股权时可以扣除。以是,阻止重复征税的这个行动是在自然人大股东层面,而非是都在激励工具层面。这个是我们许多人原来完全没有意识到的。而激励工具要取得这个公允价值作为后期股权转让计税基础的递延,是必需要对这部分90万所得按人为、薪金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才可以的。以是,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可简朴粗暴的用67号通告第十五条第五款行止置

第三步:非上市公司将取得的价值500万的股份授予给激励工具用于股权激励,此时的税务处理就很是好明确了。若是切合《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手艺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划定,激励工具可以递延到现实卖出股权环节,按工业转让所得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若是不切合第一条划定,则在取得环节,要按股权激励人为、薪金所得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

以是,我们若是能从这个角度去明确大股东股权激励,着实有一个争议就好明确了,好比当下我们关于上市公司用股票给子公司员工用于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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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以为凭证18号通告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只能是上市公司授予其员工。上市公司授予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不可扣,子公司也不可扣。现实上,这种情形上,子公司反而是真金白银给了员工实物股权激励,给予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用度扣除是完全合理的。

但这里就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就是上市公司将股票直接授予员工是否要确认工业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以是,我们回到非上市公司谁人案例上来,我们看到,关于非上市公司大股东,若是我们要在其0对价授予股权时,按90万确认所得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就需要将其剩余股权的计税基础同程序增90万,从而在未来转让剩余股权时抵回来。那我们能否给予另外一种处理计划呢?即:在大股东0对价授予股权环节,大股东不确认工业转让所得,那我们也不增添其剩余股权的计税基础。这样既不会导致税款流失,也兼顾了纳税能力。

作者:新利体育税务集团天下手艺总监/合资人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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