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63号)和《油价调控危害准备金征收治理步伐》(财税〔2016〕137号)等有关划定,国家生长刷新委已审定了2020年第四序度油价调控危害准备金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第四序度油价调控危害准备金征收标准凭证国家生长刷新委审定的制品油价钱未调金额(见附件)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凭证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生长刷新委划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缴费人应凭证国家生长刷新委审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目和应缴纳的油价调控危害准备金。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实时宣布治理渠道,规范治理流程,增强对缴费人的宣传向导事情,提高缴费便当化水平,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本通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第四序度油价调控危害准备金征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