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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分红款先冲投资源金,收到合资型基金分红是否缴税
2021年05月12日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私募机构(一样平常纳税人),和其他投资人一起建设了一家有限合资企业(合资型基金1),这个基金又投资了另外一个合资型基金2,这个合资型基金2投资了种种项目。合资型基金2的收益包括退出项目的收益、项目年度分红、银行利息手弩等。合资型基金2给合资型基金1分红,合资型基金1又给各投资人分红。合资型基金1的条约中划定这个分红款先冲减投资人的投资源金,那么税法上我们私募机构取得这分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浙江12366中心回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小我私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投资者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的划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划定:小我私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盈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小我私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应税项目盘算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

2、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增强高收入者小我私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划定:对小我私人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珍贵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生意营业取得的所得,应所有纳入生产谋划所得,依法征收小我私人所得税。

3、凭证《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资企业合资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划定:三、合资企业生产谋划所得和其他所得接纳“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生产谋划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资企业分派给所有合资人的所得和企业昔时留存的所得(利润)。

4、凭证《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资企业合资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划定:二、合资企业以每一个合资人为纳税义务人。合资企业合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合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5、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划定:第六条 企业以钱币形式和非钱币形式从种种泉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详细情形建议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

泉源: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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