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1〕31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羁系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康健生长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一连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系统”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事情,坚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一连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思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简单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思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营业》等3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验后,《财务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的和审计事情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响应的3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形和问题,请实时反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思量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简单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思量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营业
财务部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