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近期,我会相识到部分事务所未按《银行函证及回函事情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指引》)相关要求填写银行询证函,可能导致银行退函,影响审计事情希望。为提高函证效率,包管按期出具审计报告,团结典范问题,摘录《指引》关于银行询证函(名堂一)中相关重点内容,作特殊提醒如下:
一、第1-14项及附表中,若是被审计单位的文件纪录或治理层提供的信息中显示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没有此等生意营业或余额,但注册会计师以为需要就此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确认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每个对应栏目内填写“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填写“无”的信息予以核实并反响。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中列示的1-14项信息及附表凭证现真相形填写响应信息,不应留白;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保存空缺内容的询证函,应通知注册会计师举行修改后重新发送”;针对“备注”栏,如不保存凭证本指引无需在其中列示说明的信息,也不保存注册会计师工被审计单位以为需要备注说明的信息,则应当填写‘无’。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