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厅(局)、国资委,深圳市财务局,各妄想单列市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增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康健生长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划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我们制订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步伐》,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治理步伐
财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证监会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