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85号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凭证《贷款危害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举行危害分类后,凭证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种种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恒久(一年以上)栖身在州里(不包括城关镇)行政治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恒久栖身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规模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外地而在外地栖身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州里(不包括城关镇)行政治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规模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整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整体户;有外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营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存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谋划,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谋划。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种种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职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种种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都会的都会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凌驾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爆发的切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乏冲减部分可据着实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