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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告
2019.09.17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86号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告如下:

一、准予税条件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规模包括:

(一)贷款(含典质、质押、包管、信用等贷款) ;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收支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危害资产 ;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肩负对外还款责任的外洋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淆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昔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盘算公式如下:

准予昔时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今年尾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阻止上年尾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盘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响应调增昔时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署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务贴息、央行款子等不肩负危害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通告第一条枚举资产之外的其他危害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爆发的切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缺乏冲减部分可据着实盘算昔时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凭证《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85号)的划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划定。

六、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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