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21号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情形,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企业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划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换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换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修建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换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行为。
二、凭证执法划定或者条约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换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凭证执法划定或者条约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换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小我私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举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换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恣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凭证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划定缴纳的有关用度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分批准的评估价钱。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凭证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置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盘算扣除项目金额,购置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昔时。
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政策,应按税务机关划定治理。
八、本通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爆发变换,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爆发变换;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需保存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爆发变换。
九、本通告执行限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历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切合本通告划定可按本通告执行。
财务部税务总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