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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专利生意营业之税收问题
2017年12月13日

前言:当下 ,中国工业周全升级转型 ,科学手艺日益成为第一生产力 ,加之科学手艺方面的全球化日益加深 ,跨国专利生意营业已蔚然成风。本文将剥茧抽丝 ,以税种为纲 ,以主体和标的为线索 ,层层剖析与跨国专利生意营业相关的税收问题。
       一、主体和标的剖析
       关于境外向我国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税收问题 ,所涉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印花税、城镇建设维护税、教育费及附加。因城镇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及附加以增值税和消耗税为基础盘算 ,进而无需对二者举行专门剖析。增值税、关税和印花税 ,不会因主体的差别而大不相同。因此 ,本文对此三者未按主体分类睁开剖析。只管云云 ,尚有所得税问题 ,该问题仍较量重大。之以是重大 ,在于主体和标的扑朔迷离。因此 ,有须要先对主体和标的举行说明。
       主体方面的要害问题是:“境外”向“境内”转让 ,这跨国的两头主体事实是谁?两头主体皆可能是企业抑或小我私人。先看“境内”主体:跨国专利生意营业所涉税收问题不会因“境内”主体是企颐魅照旧小我私人而有所差别。由于 ,对标的遭受方而言 ,不涉及所得税 ,而所涉及的关税、增值税、印花税也不会因遭受方主体性子之差别而差别。因此 ,为简化问题 ,下文通常将“境内”主体锁定为企业 ,且为税法意义上的中国住民企业。
       再聚焦于“境外”主体:境外主体的差别 ,所涉所得税类型及相关税率亦差别。详细剖析:若“境外”主体为企业 ,可分为两类:一是境外注册现实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属于住民企业 ,该跨国专利生意营业将成为住民企业之间的生意营业 ,显然不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二是非住民企业 ,进一步细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住民企业 ,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合的非住民企业 ,因此只有非住民企业向我国境境内转让专利手艺才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若“境外”主体为小我私人 ,则涉及小我私人所得税。
       标的方面的要害问题:转让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 ,虽都以专利为标的 ,但落脚点却差别 ,一个是所有权 ,一个使用权 ,这将爆发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差别。由于 ,与二者相关的所得泉源地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另外 ,应注重相关表述:“转让专利所有权”等同于“转让专利”;“转让专利使用权”等同于“让渡专利使用权”和“专利允许实验” ,“专利使用权所得”等同于“专利特许权使用费”。
       下文将按税种逐一剖析各个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关于非住民企业的划定:第二款强调与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系 ;第三款强调泉源于中国境内。因此 ,认定非住民企业向我国转让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害在于认定:一非住民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机构、场合及是否有现实联系;二若不知足前者 ,则要判断相关生意营业所得是否 “泉源于中国境内”。
       (一)转让专利所有权泉源地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七条是关于所得泉源地认定标准的划定。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转让工业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凭证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凭证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凭证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虽未直接提及专利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工业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牢靠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工业取得的收入”提到“无形资产” ,专利显然属于无形资产。再凭证系统诠释原则 ,统一个文件中相同看法所指应当相同 ,因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工业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转让工业所得”领域相同。而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将转让工业所得划分为“不动产转让所得、动产转让所得和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显然 ,应该将 “转让专利”归集到“动产转让所得”。据此可知 ,境外的非住民企业向境内的住民企业转让专利手艺 ,属于“动产转让所得” ,凭证“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确定”。
       若该非住民企业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 ,则无需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该非住民企业注册地在境外且现实治理机构在境外 ,但在我境内设立机构、场合且该转让专利手艺行为与其所设立的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系 ,则需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 ,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八条关于“现实联系”的诠释 ,意味着境内机构、场合要拥有、治理、控制据以取得专利所有权转让所得的工业。在与我国无税收协议的非住民企业按此认定标准 ,此项所得应当是归集到机构、场合的营业利润交税。若有税收协定章要进一步判断机构、场合是否组成常设机构。
       (二)转让专利使用权泉源地认定标准
       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七条第(五)项“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凭证肩负、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合所在地确定 ,或者凭证肩负、支付所得的小我私人的住所地确定”和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手艺、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境外非住民企业向境内转让专利使用权 ,认定此项所得泉源地是否为境内 ,要害在于判断支付专利使用权费的企业或者小我私人是否在境内。若专利使用权费支付者若为企业 ,且切合以下条件之一:“①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②境外注册但现实治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划定的非住民企业 ,即注册地不在中国境内且现实治理机构不在境内 ,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和场合且取得这项专利使用权与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系” ,则应当认定为境外非住民企业的该项所得泉源于中国境内 ,应当向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专利使用权费支付者为小我私人 ,其住所地在中国境内 ,则该境外转让方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适用税率及相关政策
       在认定为泉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后 ,只管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差别类别的所得适用的税率有所差别。
       在专利所有权转让中 ,经上述剖析可知 ,只有“境外”主体为“境外注册且现实治理机构不在境内 ,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合 ,其所转让的专利与境内所设立的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系”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凭证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该类所得适用25%税率。
       另外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九十条划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切合条件的手艺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 ,住民企业手艺转让所得不凌驾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凌驾5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 ,非住民企业转让专利手艺不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在专利使用权转让中 ,经上述剖析可知 ,在凭证专利使用权费支付者所在地或住所认定为泉源于中国境内后 ,则爆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若境外主体为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二款划定的非住民企业 ,则适用25%税率;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划定的非住民企业 ,则适用20%低税率 ,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 ,当我国与非住民企业所属国签有税收协定且在适用税收协定情形下 ,应该优先凭证税收协定处理。
       (四)应纳税所得额
       1、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凭证上文剖析及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 ,当境外主体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住民企业 ,且其取得的专利转让收入与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系时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去专利净值。
       2、转让专利使用权的应纳税所得额
       凭证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前文所述 ,当境外主体为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合的非住民企业 ,且其取得的转让专利使用权收入与机构、场合有现实联系时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全额。
       凭证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股息、盈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住民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合时 ,当转让行为爆发在境内时 ,则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小我私人所得税
       当“境外”主体为小我私人时 ,且在中国境内栖身满一年 ,则应当就其泉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向中国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因此 ,无需对所得举行泉源地认定。
       当“境外”主体为小我私人时 ,且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栖身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栖身不满一年的小我私人”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遵照小我私人所得税规则定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此时 ,是否需要向中国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取决于所得是否泉源中国境内。
       因此 ,下文探讨的“境外”主体为小我私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划定的境外小我私人。
       (一)转让专利所有权所得泉源地认定标准
       首先 ,凭证上述所列小我私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小我私人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八条可知 ,转让专利手艺所有权所得属于“工业转让所得”而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这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 ,凭证上述所列小我私人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五条可知 ,关于“工业转让所得”是否泉源于中国境内的认定标准应定位于该条第(三)项“转让中国境内的修建物、土地使用权等工业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工业取得的所得” ,这也是毋庸置疑的。
       最后 ,问题聚焦于一项争议:小我私人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是否仅针对修建物和土地使用权 ,“其他工业”是否指与“修建物和土地使用权”类似的一类工业。保存两种看法:一是第五条第(三)项仅指转让中国境内的修建物、土地使用权 ,及其他与该类不动产或依附于土地这样不动产上的土地使用权相类似的工业 ,才被认定为泉源于中国境内。二是第五条第(三)项表达两层意思 ,以该项所提“或者”一词为界线 ,分为“转让中国境内的修建物、土地使用权等工业”与“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工业取得的所得” ,针对两种差别的工业 ,“或者”前后划分表达了差别的意思。前面半句意旨与看法一相同 ,指关于转让不动产类型的工业所得泉源地的判断要害看不动产在空间上是否位于中国境内;此后面半句意旨则是指除不动产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工业 ,诸如装备、车船、专利所有权等 ,这类动产转让所得泉源地判断应看生意营业行为是否爆发在中国境内。并且 ,前半句“修建物、土地使用权”后紧接“等工业” ,批注已经说完一个类型;“或者”则是另起 ,意在说明另外一类差别于“修建物、土地使用权”的其他工业 ,这类是否泉源于中国境内要害看是否在“中国境内转让”。另外 ,国税发〔1998〕126号《境外所得小我私人所得税征收治理暂行步伐》第四条划定枚举了五项所得 ,“岂论支付所在是否在中国境外 ,均为泉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其中第(三)项“转让中国境外的修建物、土地使用权等工业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工业取得的所得” ,从而 ,反向印证:小我私人所得税法实验条例第五条(三)说明的是两类差别的工业。
       综上所述 ,小我私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划定的境外小我私人若在中国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 ,即生意营业行为爆发于中国境内 ,好比在中国境内签署转让条约 ,则应认定为该所得泉源于我国境内 ,需要向我国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不然 ,无需向我国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
       (二)转让专利使用权泉源地认定标准
       凭证小我私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小我私人所得税实验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小我私人提供专利权” ,非住民小我私人向境内转让专利使用权所得 ,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凭证小我私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小我私人所得税实验条例第五条“下列所得 ,岂论支付所在是否在中国境内 ,均为泉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四)允许种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只要非住民小我私人允许境专利在中国境内使用 ,因此而获得的所得需要向中国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若其只允许中国企业在境外使用 ,则无需缴纳小我私人所得税。
       (三)适用税率
       与住民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相同。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盘算
       凭证小我私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划定可知 ,专利所有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工业的收入减除工业原值和合理用度的余额;专利使用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按划定以定额或定规如式扣除标准用度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增值税
       凭证财税〔2016〕36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验步伐》(以下简称“步伐”) ,步伐第十二条第(一)项划定“(一)效劳(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置方在境内” ,及其第十三条“境外单位或者小我私人向境内单位或者小我私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效劳或者无形资产” ,专利所有权和专利使用权皆为无形资产。境外向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 ,因购置方在境内 ,境外主体需要缴纳增值税 ,境内购置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凭证步伐第十五条划定 ,适用6%的税率。
       在相关税收优惠方面 ,国家为了勉励手艺立异 ,生长高科技 ,对一些重点领域的专利入口可能给予了税收优惠 ,因此 ,在处理这类专利问题时应团结详细情形和国家相关规则予以综合思量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关税在这方面亦是云云 ,下文将不再提及。
       五、关税
       境外主体无需缴纳关税。但仍有须要探讨一下 ,入口单位(境内主体)是否需要因入口专利(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而缴纳关税。
       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令〔2003〕3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收支口货物完税价钱步伐》。
       认真研究发明:第一 ,在关税条例中 ,并未泛起与专利入口相关的字眼 ,关税征税工具为货物。第二 ,海关总署令148号是对海关审查确定入口货物的完税价钱举行划定 ,起点和落脚点都是货物 ,但提及“专利特许权使用费” ,这只涉及专利使用权 ,未涉及到专利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收支口货物完税价钱步伐》第十一条主要是枚举若干应当计入完税价钱的情形 ,该条第(三)项划定“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同时强调在切合“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任一条件之一时则扫除在外。这说明 ,买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完税价钱的条件条件是:与入口货物有关。
       境外向境内转让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关税?若与货物一起转让 ,且与货物具有上述划定的“相关性” ,则应当计入入口货物的完税价钱。但 ,若境外向境内转让一项纯粹的专利手艺 ,无对应实体货物时 ,还需要缴纳关税吗?似乎无据可依。实则不然 ,从与“专利”直接相关的条文看 ,似乎必需要以货物为条件 ,但仔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收支口货物完税价钱步伐》第十三条:“(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入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入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入口货物。”这说明 ,承载“著作权”的载体也属于货物。但由于一张空缺的光盘并无几多价值 ,其主要价值在于光盘中承载着的内容 ,这等同于对著作权使用权用度征收关税。
       同理 ,专利同样是一种能够纪录在诸如光盘、磁带的要领或工艺 ,或者凝聚于某个物品的外光设计专利 ,因专利分发明专利、适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承载差别专利的载体自然差别。再回归到海关总署令148号第十三条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入口货物有关:(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手艺使用权,且入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手艺的;2.用专利要领或者专有手艺生产的;3.为实验专利或者专有手艺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着实质指承载着专利的载体或物品。
       结论:
       综上 ,入口专利需要缴纳关税 ,但仅限于一种情景:在海关入口时 ,专利以某种看得见的、摸得着的载体泛起。若当事人 ,将专利通过网络传送或者装在某小我私人脑海中 ,则无需缴纳关税。
       六、印花税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第11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对条例第一条的诠释 ,境外主体 ,无论是小我私人照旧企业 ,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小我私人签署专利所有权转让条约或者专利使用权转让条约(等同于“专利实验允许条约”)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作者:新利体育(浙江)税务危害治理与手艺部 朱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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