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凭证《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划定,贷款效劳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附件2划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效劳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照料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用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直吸收费金融效劳,是指为钱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营业提供相关效劳并且收取用度的营业运动。包括提供钱币兑换、账户治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治理、信托治理、基金治理、金融生意营业场合(平台)治理、资金结算、资金整理、金融支付等效劳。
实务剖析
凭证上述文件划定,贷款效劳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照料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用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是爆发的“直吸收费金融效劳”的用度,如账户函证费、资信证实用度、账户治理费、支票等相关手续费,取得响应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和贷款效劳无关的,可以进项税额抵扣。
泉源:中国会计视野